创·中问·法|科技型初创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指南合辑之(一)
2022-04-23 浏览次数:574创·中问·法|科技型初创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指南合辑之(一)
——企业应如何选择股权激励模式?
股权激励在实务中广泛应用,尤其受到科技型初创企业的青睐。通常情况下,初创企业为未上市公司,故本合辑在非上市公司语境下,针对科技型初创企业的股权激励模式相关问题进行简要梳理,主要包括股权激励常用模式、基本分类、模式选择时的考虑因素等。
一、股权激励常用模式
(一)干股:指以一个有效的赠股协议为前提,激励对象不必实际出资就能占有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企业股东无偿赠予股份,根据协议约定,被赠与者享有相应的权利。通常情形下,干股股东属于股东名册中的股东。
(二)股份期权:指公司给予激励对象在一定期限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份的权利,该权利为一项远期权利。具有这种选择权的激励对象可以在未来条件成熟时以事先约定好的价格(行权价)购买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此过程称为行权),也可以放弃购买股份的权利,但股份期权本身不能转让。
(三)限制性股份:指事先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份,但对股份的来源、出售条件作出限制,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后,才可出售限制性股份并从中获益。
(四)虚拟股权:指公司模拟股票发行的方式,将公司的净资产分割成若干相同价值的股份,结合企业的经营目标对其定价,是一种形式上的虚拟。授予“虚拟”股权的激励对象可以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权和股价升值收益,但没有所有权和表决权,不能转让和出售,在离开企业时自动失效。
(五)业绩股份:指企业在年初确定一个科学合理的业绩目标,如果激励对象在年末时达到预定的目标,则公司授予其一定数量的股份,或者提取一定的奖励基金购买公司的股份;如果未能通过业绩考核或出现有损公司的行为、非正常离任等情况,则未兑现的部分业绩股份将被取消。
(六)股份增值权: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权利,如果公司股份价值上升,激励对象可通过行权获得相应数量的股份升值收益。享有股份增值权的激励对象不拥有实际股份,也不拥有股东表决权、配股权、分红权;由于股份增值权的享有者没有所有权,因此其持有的权利不能转让或用于担保、偿还债务。
二、股权激励模式的基本分类及相应优缺点
实践中,非上市公司探索的股权激励模式较多,大多数激励模式亦可通过合同方式约定激励对象所享有的与股份相关的权利,但大体可归纳为下述两类:
1.真实股激励:真实持有股份。股份被授予激励对象之后,激励对象实际持有该股份。通常情况下,前述干股、股份期权、限制性股份属于该类型。
优点:能起到长效、稳定的激励效果,将员工的利益与企业未来的发展更好地捆绑在一起。
缺点:因激励对象实际持有股份,需考虑原股东股权被稀释、公司股权架构稳定性、工商登记备案等因素,以及后续股权纠纷等风险。实践中,在技术处理上可考虑采用间接持有方式以规避部分风险。
2.虚拟股激励:实质为分红权或增值权,激励对象不享有完整股权,非法律意义上的股东。持股股东将一部分收益权协议转让给激励对象,其不拥有实际股份,没有投票表决权。
优点:短期激励性强,虚拟股权的授予不影响公司的总股本和股本结构,激励对象亦非法律意义上的公司股东。公司原股东股权不会因此被稀释,不涉及原股东转让股权或公司的增资扩股,公司的稳定性不受影响。
缺点:因该模式本质为赋予激励对象分红利益或增值利益,易引发激励对象过度追求短期利益的倾向。
三、选择股权激励模式的考虑因素
(一)实质性要素
激励模式选择的实质性要素是激励效果,而激励效果的确定需考虑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预期想要达到的激励效果、员工的意愿等因素。
例如,公司实际经营方面。公司盈利状况好,员工对未来的发展很有信心,公司亦希望长期稳定员工,则可考虑采取期权的模式;如企业经营困难盈利能力差,员工往往更看重短期的福利待遇,此时可考虑选择具有福利补充性质且不需要员工出资购买的模式,如虚拟股权等。
又如,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方面。初创期,企业面临不确定性和风险均较大,对于企业确需留住的关键人才且其本身亦具长期与企业共发展意愿的,可考虑选择真实股激励模式;对于其他人员,其与公司一般需经历一段时期的磨合才能作出理智的双向选择,为避免短期内人员流动带来的股权变动,可考虑先采用虚拟股激励模式。发展期,出于获得长期持续发展的目的,可考虑选择激励力度较大的真实股激励模式。衰退期,企业业绩下滑并不得不考虑裁员,但仍要留住关键岗位核心人员,可考虑根据岗位确定激励对象并采用分红型的虚拟股激励模式。
再如,员工意愿方面。以业绩股为例,若员工认为业绩股实为分红的变相方式,加之对公司发展前景信心不足,其更倾向于直接分红的方式,该情形下业绩股将起不到实际的激励效果。
(二)技术性要素
1.激励对象人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超过50人。因此,如果预计的激励对象人数超过50人,则可考虑采用虚拟股激励。若需采用真实股激励,则可考虑通过间接持股的方式实现。
2.对股东权益的影响:股权激励计划往往会引入新的激励对象作为股东,稀释现有股东的股权比例,导致公司原有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化。若有的股东为避免其股权比例被稀释而不愿出让股权,则虚拟股激励模式或是通过间接持股的真实股激励模式,较为合适。
3.公司治理及工商登记:虚拟股权不会改变公司的总股本的股权结构,有利于公司治理的稳定性。而真实股激励本质上会造成股权的变动,涉及股权稀释和决策权的变化,并引发频繁的工商登记变动,此时可考虑采用间接持股方式予以解决。
4.资本市场的衔接:公司是否有上市计划也是股权激励筹划需考虑的重要因素。若公司计划上市,则需考虑上市公司诸多规则的限制,例如上市对于股东人数的限制、股权清晰稳定的要求以及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对公司利润的影响等,这些需在股权激励筹划时一并做好相应的铺垫和应对。若无上市计划,则在股权激励筹划时可较为灵活选择股权激励模式。
5.税务筹划:不同激励模式中各相关主体应承担的税负存在差异。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给激励对象,会产生税负问题。对于激励对象而言,股权交易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缴纳,该问题关涉员工切身利益,直接影响员工的意愿和激励效果。
四、结语
实践中,企业在选择股权激励模式时应综合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员工个人意愿等因素选择合适的激励模式,并且股权激励模式须与持股方式有机结合,方能形成相对完备的股权激励方案。本合辑下一专辑将重点介绍股权激励员工持股方式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