讼·中问·法|错误民事裁判受害者法律救济指引篇之(二)
2023-08-29 |撰稿人: 2023-08-29 浏览次数:523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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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判受害者自主指南之检查监督申请篇(更新版)
一、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范围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仅限于不予受理裁定和驳回起诉裁定)、调解书,经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再审申请: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法院决定再审后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二、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民事诉讼监督申请的情形
(一)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
(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的,但不可归责于其自身原因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
(四)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五)判决、裁定、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六)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八)申请监督超过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的;
(九)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对审判、执行人员违法行为申请监督的,不受限制:
1、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但有正当理由的
除外;
2、当事人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议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十)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三、应向哪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民事诉讼监督请求
(一)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坚持同级受理的原则,即:
1、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作出原生效民事判决、
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
2、当事人认为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
3、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审理、
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
4、当事人不服上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复议裁定、决定等,提出监督申请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人民
检察院受理后,可以根据需要依照本规则有关规定将案件交由原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二)当事人认为人民检察院不依法受理其监督申请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
监督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指令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
(三)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
违法情形等,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控告由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
四、申请民事诉讼监督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监督申请书;
1、监督申请书须载明如下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2)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
联系方式等信息;
(3)申请监督请求;
(4)申请监督的具体法定情形及事实、理由。
2、监督申请书提交份数为其他当事人人数+1;
3、监督申请书须由申请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
护照等)复印件;
2、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与原件核对
无误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如有);
1、委托自然人代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与原件核对无误的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委托律师代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函原件。
3、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委托代理人的,提交的授权委托文件应履行相关公证、认证或证明手续。
(四)相关法律文书;
1、与原件核对无误的一审、二审裁判文书或调解文书复印件;
2、因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而提出监督申请的,应提交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书;
3、因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而提出监督申请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再审受理通知书;
4、因当事人认为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而提出监督申请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5、人民法院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其他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五)证据材料。
1、支持申请民事诉讼监督请求的证据材料复印件;
2、证据材料应附证据清单(注明名称、页数),说明证据来源及证明的内容。
我所提供相应的参考模板,供当事人申请时参考,读者可根据自身需要前往本网站栏目:
“公益项目——民事裁判受害者项目——民事裁判受害者申请检察监督自助指南”。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
内提出。该期间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二)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申请民事诉讼监督的案件,应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的决定,但调卷、鉴定、评估、审计、专家咨询等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的民事诉讼监督申请,并不
必然会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和检察建议。是否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由人民检察院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根据客观事实和
相关证据,经过实体审查后依法作出;
(三)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再审的裁定,但再审后是否改变原
裁判结果由人民法院审理决定;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人民法院是否裁定再审或者再审后是否改变原裁判结果由人民法院审理决定;
(四)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再次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民事裁判受害者自主指南之检查监督申请篇(更新版)
一、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范围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仅限于不予受理裁定和驳回起诉裁定)、调解书,经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再审申请: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法院决定再审后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二、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民事诉讼监督申请的情形
(一)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
(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的,但不可归责于其自身原因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
(四)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五)判决、裁定、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六)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八)申请监督超过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的;
(九)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对审判、执行人员违法行为申请监督的,不受限制:
1、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但有正当理由的
除外;
2、当事人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议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十)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三、应向哪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民事诉讼监督请求
(一)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坚持同级受理的原则,即:
1、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作出原生效民事判决、
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
2、当事人认为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
3、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审理、
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
4、当事人不服上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复议裁定、决定等,提出监督申请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人民
检察院受理后,可以根据需要依照本规则有关规定将案件交由原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二)当事人认为人民检察院不依法受理其监督申请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
监督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指令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
(三)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
违法情形等,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控告由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
四、申请民事诉讼监督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监督申请书;
1、监督申请书须载明如下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2)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
联系方式等信息;
(3)申请监督请求;
(4)申请监督的具体法定情形及事实、理由。
2、监督申请书提交份数为其他当事人人数+1;
3、监督申请书须由申请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
护照等)复印件;
2、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与原件核对
无误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如有);
1、委托自然人代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与原件核对无误的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委托律师代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函原件。
3、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委托代理人的,提交的授权委托文件应履行相关公证、认证或证明手续。
(四)相关法律文书;
1、与原件核对无误的一审、二审裁判文书或调解文书复印件;
2、因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而提出监督申请的,应提交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书;
3、因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而提出监督申请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再审受理通知书;
4、因当事人认为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而提出监督申请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5、人民法院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其他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五)证据材料。
1、支持申请民事诉讼监督请求的证据材料复印件;
2、证据材料应附证据清单(注明名称、页数),说明证据来源及证明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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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项目——民事裁判受害者项目——民事裁判受害者申请检察监督自助指南”。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
内提出。该期间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二)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申请民事诉讼监督的案件,应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的决定,但调卷、鉴定、评估、审计、专家咨询等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的民事诉讼监督申请,并不
必然会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和检察建议。是否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由人民检察院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根据客观事实和
相关证据,经过实体审查后依法作出;
(三)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再审的裁定,但再审后是否改变原
裁判结果由人民法院审理决定;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人民法院是否裁定再审或者再审后是否改变原裁判结果由人民法院审理决定;
(四)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再次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