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中问·法|有限合伙企业各应用场景中GP、LP的责任界定与风险探析专辑之(七)
2021-10-20 浏览次数:453募·中问·法|有限合伙企业各应用场景中GP、LP的责任界定与风险探析专辑之(七)
——GP转让全部财产份额退出合伙企业后,需对哪些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自2007年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施行以来,有限合伙被广泛应用于私募投资行业。有限合伙因其人合与资合的高度融合性、独特的责任制度等优势,极大激发投资者投身于有限合伙企业作LP的热情,同时,也对作为实际管理者的GP科以无限连带责任之重责。GP若退出合伙企业,需要对哪些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自然成为GP最关心的问题。
转让全部财产份额是实践中GP退出合伙企业最常见的方式之一,然而,《合伙企业法》未明确规定该事由将导致GP退伙。对此,在合伙协议或者合伙人之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形下,该事由是否构成退伙?若构成退伙,则如何确定其退伙生效日?对该系列问题的解答,直接关系到GP在转让全部份额退出合伙企业后,需对哪些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判断。
一、GP转让全部财产份额,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退伙?
(一)有观点认为,GP转让全部财产份额退出合伙企业,不构成《合伙企业法》意义上的退伙。
1.该观点理由:合伙人转让合伙财产份额规定在《合伙企业法》第二章第二节“合伙企业财产”,而第二章第五节“入伙、退伙”并未对转让全部财产份额形成退伙作出相应规定。由此,对“退伙”可理解为:退伙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身份的消灭),办理退伙结算,合伙企业财产因此而减少的情形。而GP转让全部财产份额的转让行为,不涉及退伙结算以及合伙企业财产的减少,本质上仅属于财产处分行为。
2.该观点认为,因GP转让全部财产份额退出合伙企业不构成《合伙企业法》意义上的退伙,故不适用《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且,受让人受让财产份额后享有并承担转让人GP的权利义务,自然也承继了转让人GP的无限连带责任。故,转让人GP不需要对其转让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而应由受让人承担合伙企业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
3.该观点不合理之处:(1)GP转让全部财产份额后即丧失合伙人的身份,事实上退出合伙企业,不构成退伙,不符合常理;(2)若GP对其转让前的合伙企业债务完全不需要承担责任,则极易出现GP恶意转让份额以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合伙企业法》对GP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规定将形同虚设。
(二)我们认为,GP转让全部财产份额退出合伙企业,可比照《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当然退伙”的第五种情形,类推适用第四十八条有关当然退伙的相关规定。理由:
1.《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了当然退伙的第五种情形: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虽然GP转让全部财产份额有别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全部财产份额,一个是自愿的,一个是非自愿的,但究其本质,二者均为合伙人丧失全部的合伙财产份额。
2.《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依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可以采取其他合伙人购买及将财产份额对外转让给他人等方式,该等方式与GP对内及对外转让全部财产份额的情形基本一致。
(三)综上所述,对于GP转让全部财产份额退出合伙企业,我们理解:
1.构成当然退伙;
2.适用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适用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关于GP转让全部财产份额形成退伙之退伙生效日的判断
(一)基于前述分析,我们认为,GP转让全部财产份额形成退伙的退伙生效日为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
(二)实践中有观点认为,退伙生效日应为登记事项变更日。
1.该观点理由:
(1)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九、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六、第十八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包括合伙人姓名或名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GP转让全部财产份额形成事实上的退伙后,需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即完成GP变更的对外公示才得以完成退伙的法定程序。故退伙生效日为登记事项变更日。
2.该观点不合理之处:
若退伙生效日为登记事项变更日,则GP须对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然而,实践中存在GP非因自身原因未能及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形,该情形下若还需要GP对在其已非实际合伙人期间的所有债务一概承担责任,对其科以过重的责任和义务,将导致权利义务的不对等。
三、结语
关于实践中GP转让全部份额形成退伙,但未能及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形,该情形会对GP所应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带来怎样的影响,我们将在下一期专辑中作进一步探讨。